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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个老套的开头(1 / 1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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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五年前的七月二十八号,董源抢劫、殴打并猥亵了时年二十岁的刑丰年,致其死亡。

死者是我哥哥,一个不怎么说话的好人,没活成“老好人”就没了。犯罪地点是铁道边上一处废弃空地,我们白天经常在那里踢球,离我家走路大概八、九分钟。死因是哮喘引发的窒息,轻微哮喘,即刻停止行凶让他喘一会就没事了。但董源没有,他用胶带把我哥的嘴封上了,完事以后就把他丢在那里。至于剧烈挣扎,董源说他误以为那是高潮。

这不是个好故事,可我家就摊上这样的故事。故事里我是倒霉弟弟,被没当回事的父母派出去找他,找的时候也不上心,活该留下一辈子的心理阴影。我父母是自责的受害者父母,以为那天只是很普通的一个晚上,儿子出门前也没说再见,结果再也没机会说了。董源是犯人,兼具一切坏人的特点,坏得没法洗地的那种平面反派。

老耿在这个故事里的身份是一个重要的局外人。他是尸体第一发现者,被我堵在现场。他不是我们那儿的人,我也没见过谁背着大包晚上来我们这儿溜达的,所以我下意识地拉住了他的手,沾了一手血。很多年后我才明白他大概是先试探过我哥的生命体征,确认没救了才想走的。

他对我说的第一句话是“跟我去找警察,有人受伤了”。

那个时候我清楚地听见自己脑子里有根线断了。

这个可疑人士说自己只是去拍火车的,那个大包里也确实有一个看起来很专业的相机。他那时候还不是老大,刚入行没多久,可就是比狗还稳,被我拉住之后当机立断就留下来了。要是逃掉的话也许还真说不清楚,但我碰巧抓住了他,也就给他作了证。他身上没有血迹,没有作案工具,也不可能在那么短的时间里处理干净。他还提供了关键线索,说他在案发现场附近目击到一个看上去有点瘸的人。于是他成了站在证人席上的那个人,在故事里有了不可或缺的位子。

凶手其实很快就被抓了。有点瘸的流氓我们那里正好有一个,就是董源。他有过强奸的记录,不过受害者家里嫌丢人,那个姑娘也有点智力问题,董源娶了她就没事了。我家附近的小姑娘都被家里嘱咐过要小心,谁也不敢在晚上乱出门,但是小伙子就没那么上心了。我哥那天是去给他同学送书,他说小姑娘晚上出来不安全,也不远,他给送过去就回家。我妈当时在做饭,红烧带鱼,她还喊我哥顺带买瓶醋回来。后来她无数次说后悔,她说她以为男孩子不要紧的,说她觉得男孩子晚点出门没什么的。真的,我原来也那么以为的。

董源被通缉不到一天就自首了。警察说那天他喝得很醉,走进警局的时候特别拽,他们还以为是个酒鬼。强奸男人那时候还不算罪,只能算是故意伤害。死因是哮喘引发窒息,不算故意杀人,还有自首情节,最后判了无期。

他一条烂命,比狗都不如,死一百次也抵不过我哥一条命。最后他连死都没死,在庭上检察官说“受害人有明显挣扎迹象”的时候,他甚至说“我以为他爽的呢”。“我那时候坐在旁听席上,没忍住吐了,以至于我后来当警察之后都不怎么去旁听,因为只要一坐到那几排椅子上就想吐,纯生理性的。哪怕穿着警服、带着配枪,只要一坐到那个位置上,我好像就变回那个在庭上吐得稀里哗啦的十五岁小屁孩。

总之我想杀了董源。这个想法不止我一个人有,但和其他人不一样,我把青春期的每一天都花在琢磨这件事上了。在我过完十七岁生日之后,我下定决心抓住最后的机会,去找老耿。

老耿欠我一个人情。那天我被警察送回家以后,在裤子口袋里找到了一个密封好的袋子。那个年代很流行这种口袋多的裤子,我习惯在不同的口袋里藏各种小东西,但我很确定没有哪个口袋里是***。那个量够判三次死刑还有余,值得一个帅哥大晚上去铁道旁的荒地上转悠。

判决结果下来以后他来我家,带着楼下买的水果和牛奶,给我哥上了一炷香。在大人们借口烧水泡茶偷着擦眼泪的时候,我把那袋粉还了他。他有些惊讶,临走前给了我一张名片。

耿思明,火耳工作室,地址在市区。那时候还没有“装逼”这个词,不然我一定会说他装逼。为什么叫火耳不叫耳火,为什么不是田心、日月,莫名其妙的。

他离开前说过再见,那我们就一定会再见。直到少年时代最后的日子,我都是这么坚信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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