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条(1 / 1)
第一条 十项标准均达标的植物个体可获得成为人类的资格。
第二条 在成为人类后的十八年内必须接受至少一次人类资格复核。
第三条 人类年龄十八岁当日必须接受代价。
第四条 接受代价之前必须定时整理记忆。
第五条 成为人类的植物个体保有成为人类之前的记忆。
第六条 人类生命结束后,仍保有人类记忆。
第七条 监考官、代价授予者、行为监督员应由木兰纲、菊目、菊科、向日葵属下向日葵个体担任。
第八条 不能做出明确行为的,以模仿对象行为为准。
第九条 获得资格的植物个体只有一次成为人类的机会。
第十条 一切以维护人类与植物界和谐秩序为终极目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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